来源:劳动报
记者同志:
您好。我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工作环境也比较差,因此,我萌生了离职的想法。
日前,我通过应聘,找到一家新单位,约定三十天后上岗。我便向现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单位人事认为,既然是辞职,总得写明辞职理由。我便随手写了,“年纪不大世界很大,希望四处走走看看。”辞职报告交上去后,领导大怒,立即批复,让我马上走人。我认为,我有三十天的“通知期”,企业应该在我提出辞职后的三十天才能让我走人。不知我的想法正确吗?
刘民
刘民:
您好。你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职工辞职需要理由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此而言,员工拥有单方解除权,即便没有理由,也可以在提出书面辞职后的30天走人。因此,我们认为,你提出辞职,就是理由,无须其他理由,单位应批准。
第二个问题,职工辞职,用人单位可立马要求其走人吗?关于此,法律界亦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职工想走,也没在辞呈中提出“通知期”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即刻批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履行“通知期”。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我们认为,三十天的“通知期”,是法律赋予企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三十天内,企业可以重新做出安排,包括招聘人员顶岗、办理交接、退工手续等。职工也可以相应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比如将该休的假期休完等。因此,纵然职工没有在辞职报告中明确“通知期”,用人单位也应该予以满足。
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职工急于走,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履行“通知期”。对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如果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刻解约。当然,另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怕职工解约影响“军心”,但职工坚持履行“通知期”,企业可以发放一个月的工资,请职工不用再上班。(文 赵竺安)
编辑:姚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