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不少企业又开始了新的离职潮。
很多HR就有这么一个疑问:刚入职没多久的新人离职,公司是否要开具离职证明?
小编在这里统一回复:
一定要开具证明!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可有些企业却因为种种理由,就是不给员工开这份证明,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
一旦出现问题,HR免不了又要背锅!
前几年,有家公司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16年3月的时候,公司招了个IT总监,并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工资13000元。
但没过多久,这名总监就因为自身原因,在17年1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公司方面在了解完情况后,也同意了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这名总监一开始也不以为意,办完离职就离开了公司。
直到后来在面试其他公司时,这些企业都明确表示要出具离职证明才肯录用,他这才意识到了离职证明的重要性。
于是这名总监提出仲裁,要求公司为他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17年1月至18年6月期间因未开具离职证明而产生的损失228800元。
且之后每拖延一个月,增加赔偿130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应比例赔偿。
可仲裁委经过审理后,却只裁决了公司需开具离职证明,驳回了其他申请事项。
对此结果,这名总监心有不满,于是就又起诉到了法院,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因缺少离职证明无法入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证据显示,这名总监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错失工作机会,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工作机会,应对其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应予赔偿。
所以最后参照各方面,判决公司向这名总监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既然是法定义务,那么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具体应写些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1、劳动合同期限
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该员工的离职之日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
3、工作岗位
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一般是指员工离职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或职务。
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是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
以上四点,特别是工作年限,一定要注意!
有时候员工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所以一定要根据真实情况,如实填写,以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