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易错点:企业向银行借款,将支付的利息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8行“(六)利息支出”,这是错误的。
正确填报方式:《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因此,纳税人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无须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8行“(六)利息支出”。
二、合同违约金支出
易错点:企业将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全额纳税调增,这是错误的。
正确填报方式:根据填报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因此,纳税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只要和生产经营相关,可以税前扣除,无须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三、无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易错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将无票部分也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这是错误的。
正确填报方式:根据填报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
纳税人发生的未取得相关发票的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全额不得税前扣除,不应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行次,而是应当填写在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
四、房、车、地、印税费支出
易错点:纳税人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会计核算时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填报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20行“(二十)各项税费”,这是错误的。
正确填报方式: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因此,纳税人缴纳的房、车、地、印四项税费,应当在会计核算时计入“税金及附加”而不是“管理费用”,企业申报时无需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