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之下,企业遇到困难,房租、员工、水电等方面的维持成本不小,但是企业又不想直接将企业注销,想待经济复苏后继续经营。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歇业制度能够让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暂时休眠,并将“休眠”中的企业维护成本降到最低,让企业休养生息后可以重整旗鼓再出发。
那么,从劳动法角度讲,企业申请歇业,究竟可以降低哪些成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什么是企业歇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歇业,对应的是劳动法领域的停工停产制度。
二、新冠疫情下企业歇业的条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停工停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有停工、停产的事实,即企业确实存在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
二是停工停产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即企业停工停产是因为新冠疫情致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因政府行政命令致企业经营不能开展等所致,不是劳动者原因(如劳动者集体罢工)所致;
三是做好企业歇业备案。该条件不是认定企业停工停产的必要条件,但是从风险防范、证据有利的角度看,企业最好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歇业备案登记。
三、企业歇业,可以降低员工工资成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冠疫情下企业歇业的,自企业歇业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表:
如上所述,企业歇业,停止生产经营,企业只需按各地政府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即可,无需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大大降低了用工成本。
四、企业申请歇业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有权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主动做出停工、停产的决定,但是企业一旦停工、停产,将对劳动者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被企业恶意用于降低员工薪资,其合理性将受到质疑。因此,企业停工、停产,应当注意哪些环节呢?
企业有权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做出停工、停产的决定,但是因对劳动者影响较大,因此,企业在制定停工、停产的处置方案时,应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就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如,停工停产的期限、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具体支付标准、复工复产安排)进行民主协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否则,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案例
“胡兵与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9)苏06民终4503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通过“停工派休”的方式强令胡兵停工放假,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工资,因该方案未履行民主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侵犯了胡兵合法权益,胡兵陈述其在离职前均正常到公司上班,并提供《请假(调休)凭证》证明,因此,胡兵主张柴油机公司应补发其工资差额5568元,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企业有权做出是否停工、停产的决定,但对执行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方案则应履行民主程序,征求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停工、停产,对劳动者权益影响非常大,操作不当,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访群诉事件。因此,企业决定停工停产的,应当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歇业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以免引发劳动关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总而言之,企业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停工停产、歇业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是应注意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且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但不要把停工停产、歇业作为恶意降薪、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