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利威 摘于《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4)第一章p3-p7。
要控制公司,拥有更高的持股比例肯定是最简单粗暴且最有效的办法。到底股东拥有的持股比例达到多少可以牢牢地控制公司呢?这首先需要我们了解不同持股比例所代表的含义。为了便于按图索骥,我们将公司分成4类:有限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和上市公司。本篇文章我们首先来分析大家最熟悉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两种属性。有限公司人合属性体现在:股东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东人数有上限,不超过5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治理规则的空间很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限制。一言蔽之,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更具有闭合性的特点。
表1-1列示了有限公司股东常见持股比例所代表的含义。以下我们将通过案例对这些持股比例进行解析。
表1-1 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含义
1、股东捣蛋线(34%)
这个案例改编自2005年笔者做律师时代理过的一个诉讼案件。
【例1-1】
有三个好兄弟,我们姑且称其为熊三、牛四和马五。他们曾在2002年一起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在成立之初分配股权时,三人计划是三分天下,每人持股1/3。但工商注册持股比例需要以百分数表示,1/3不方便登记,于是熊三提出自己出资34万元,占股比例为34%;牛四和马五各出资33万元,占股比例各为33%。当时牛四和马五并未多想,因为33%和34%只相差1%且均未达到51%的绝对控股。公司运营两年后,熊三与牛四、马五的经营理念不合,发生诸多冲突,牛四和马五便合议谋划,换掉熊三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发现,如果更换董事长必须先修改公司章程,而按《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如果熊三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更换董事长的决议将永远无法通过。
所以,我们称34%的持股比例为股东捣蛋线。如果你作为股东无法达到51%的持股比例,至少应该争取34%的持股比例,因为这个持股比例使股东至少拥有7项“捣蛋”的权利: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法规链接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绝对控股线(51%)
51%的持股比例被称为绝对控股。很多人会受到“绝对”二字的误导,以为股东持股51%就可以拥有绝对话语权,在公司里呼风唤雨。但事实上,“绝对控股”仅仅是相对于“相对控股”的一个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被称为“控股股东”,这种股东通常被称为“相对控股”。股东切记,即使拥有51%的持股比例,但未达到67%,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有7个事项是无法独立决策的,分别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法规链接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完美控制线(67%)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东拥有公司67%的持股比例,才会拥有最完整的控制权,因此我们称67%为完美控制线。
4、外资待遇线(25%)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重大影响线(2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通常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投资方一旦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例1-2】
华谊创星(833568)在新三板挂牌前曾投资一家公司“易茗尚品”,持股比例为19.6%。因为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0%,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除非“易茗尚品”分红或者华谊创星将“易茗尚品”转让或者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否则该项投资不会影响华谊创星的利润。但如果华谊创星新三板挂牌时,对“易茗尚品”的持股比例为21%,将视为对“易茗尚品”产生重大影响,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在该种核算方法下,“易茗尚品”每年的盈亏情况会对华谊创星合并报表中的利润产生影响。
6、申请解散线(10%)
2010年,笔者曾经在兰州接到一桩关于股权纠纷的咨询案例。
张老板、李老板、王老板3名股东合资成立了一家污水处理公司,三方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41%、8%。该公司盈利状况一直良好且稳定。但在运营过程中,张老板和李老板产生了矛盾,由于财务部里会计是张老板委派的,出纳是李老板委派的,股东间的战争直接导致财务部硝烟弥漫,进而财务系统失灵、公司运营瘫痪。大股东和二股东财大气粗,宁愿不蒸馒头争口气,彼此间相持不下。三股东王老板调停失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司每日违约负债,心急如焚。
这种情况在合资经营的公司中屡见不鲜,法律界称之为“股东僵局”。通俗地讲,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其实际管理要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大脑和四肢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运营管理就会出现严重困难。
为了打破股东僵局,《公司法》赋予了部分股东救济手段,只要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便可以去法院立案申请公司解散,以防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可惜的是,王老板的持股比例仅为8%,持有的表决权也未达到10%,不仅没有资格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连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都没有。所以,作为实业投资人,尤其是参与公司运营的投资人,建议拥有表决权的比例尽量不要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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