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的不断发展,直播购物成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但是参差不齐的质量、来源不明的伪劣产品成了消费者的心病。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消费者要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一天晚上,王某像往常一样在某直播平台看直播。在主播黄某与另一位抖音用户某商行连麦直播时,王某在黄某的直播间购买了羽绒服、羽绒裤、休闲鞋等衣物,共支付2448.5元。
黄某表示,以上衣物均为G牌产品,来源于一线品牌上市公司,到手的衣物若不是该上市公司的产品,将由自己退款。
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吊牌上没有生产厂家信息,衣物的商标和收款方也都不是拥有G牌的上市公司。王某认为自己被骗,黄某应当退一赔三。
因此,王某将黄某告上法庭,并提交了一份录屏视频作为证据。 视频显示:黄某在直播中表示“我说了,如果你收到货,品质不好,不是G牌一线品牌上市公司的东西,直接联系我,我来退钱,我来担保。”
但黄某表示自己只是一个普通主播,受公司安排对直播间的商品进行推广。更何况自己并没有虚假宣传欺骗王某,直播间售卖的衣物品牌P牌属于某中公司,某中公司转授权某启公司生产、销售P牌衣物。同时,某中公司还有另一商标G牌,某中公司的全资母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控制某中公司和某中公司的母公司对G牌、P牌进行实质控制,所以黄某所称“直播间内商品来源于一线品牌上市公司”不构成欺诈。就算是衣物标签有问题,也应当是销售商承担责任,而不应该追责到自己身上。
为此,黄某也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包括与公司签订的《艺人直播经纪合同》、某中公司的资质相关资料以及G牌商标、P牌商标的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等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退还王某2448.5元购物款并三倍赔偿王某7345.5元。
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黄某在直播间宣传的内容是否构成欺诈?
黄某称,P牌属于某中公司,某中公司是某香港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上市公司而言,其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身份上不能混同,也就是说,即便是上市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其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得对外宣传其为上市公司。因此,某中公司是不可以被表述为上市公司的。
那黄某将直播间商品描述为“一线品牌上市公司的东西”是不是虚假宣传?不同消费者对“一线品牌”的认识不同,目前也尚无权威对“一线品牌”的类目、范围进行界定,因此,很难将黄某的“一线品牌”这项宣传定义为虚假宣传。
但是,黄某所称售卖商品为“上市公司的东西”,明显是想借助大众对上市公司产品的信赖进行宣传,但该内容与实际不符,有欺诈消费者的可能,因此黄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成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那为什么是黄某赔偿,而不是黄某所在公司或销售方赔偿呢?
直播带货的主播负有相关注意义务,其直播带货行为具有可归责性,且责任应与其促成交易的能力、信息传递的程度相匹配。黄某在直播中称“我说了,如果你收到货,品质不好,不是G牌一线品牌上市公司的东西,直接联系我,我来退钱,我来担保。”,向消费者提供了更加直接、便捷的维权渠道,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因此王某向黄某主张权利,是合理合法的,本案应由黄某作出赔偿。
作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购物需要擦亮眼睛,别因贪小便宜而购买不明产品。而作为带货主播更要注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主播要对自己做出的每一个承诺负责,否则就要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