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券商IPO投价报告的形成过程,防范利益冲突,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提升投价报告专业性,充分发挥投价报告在发行定价中“锚”的作用,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记者梳理发现,该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下同)共二十七条,对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投告、分析师跨墙管理、分析师与投行部门的交流等进行了规范,还对分析师的调研及路演行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决策以及分析师向发行人及投行业务部门核实投价报告相关信息等行为提出规范要求,其中明确了8类禁止行为,以防止相关利益方对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
具体来看,执业行为规范规定,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投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是不得就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上述交流必须有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人员陪同或参加,包括而不限于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座谈会、互发邮件抄送合规部门人员、电话交流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流形式。
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投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允许的情况除外。
此外,相关利益方不得对分析师出具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进行干涉。执业行为规范明确,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均由证券分析师独立决策。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其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二)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
(三)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的要求;
(四)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做出估值结论;
(五)以其他承销商意见、战略配售对象意见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结论;
(六)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
(七)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及合规审核人员间接影响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
(八)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