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朋友和我说,他几年前买的小产权房,现在业主和他说要原价收回,最多按当时购房的收据退回房款而已,没其他的赔偿。我问他具体什么情况,他说在2011年那会,在龙华买了一栋私人的老破旧的农民房,两层左右。有国土绿皮儿的,当时因为不懂这些,加上又是熟人朋友介绍的,就没有太在意这事儿,且一直住了这么多年。他说他问过好多人,说绿皮儿本的话,原业主向法院申请主张合同无效,可以直接要回的,能退原款给你就不错了!他问我应该怎么办。
好吧,既然好多人都是这样说的,那咱也得去找找这个依据不是。于是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了下,找到一个近年的案例(2018)粤03民终XXX8号(附图为文书节选),这个案例一来是和朋友问的问题比较相似,二来这个案例是经过了两审,所以非常具代表性。今天为解决朋友这个问题,同时也把这个案例分享给大家。
案例是这样的:
2013年,A把房子卖给B,A的房子是经过“两规”处理之后并于2007年核发了绿皮儿《房地产证》的房子。2013年4月A把房子通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转让给B。2017年前后,A向法院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其中一个理由是:A的房子是绿皮房地产证的农村私宅,并非市场商品房,属于法律上不允许买卖转让的房子。
法院无论一审二审均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1、涉案《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虽然涉案房屋《房地产证》上登记的土地权属为集体,但根据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涉案土地的性质已经变更为国有。A有关涉案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涉案房屋转让协议因此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3、转让非市场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非市场商品房在转让时受到限制,在限制条件取消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全面履行,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那依照这个案例,绿本儿《房地产证》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其实绿皮儿本的真正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不可以过户。(合同有效但不意味着可以过户,包括法拍的也一样不能过户)
2、拆迁的时候,产权只认证载人,并需要证载人签字注销。(据说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但我没有找实际案例)
3、可能存在原业主抵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