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或许是我们出行时再熟悉不过的“意外”了,发生延误后若是处理不当经常引起乘客的不满。为规范客运行业运输者的行为,民法典新增了承运人在发生迟延运输时,应当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以及采取必要安置措施的规定,并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气恶劣导致航班无法起飞等不可抗力,是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常用的免责理由。现行合同法也仅规定,如果客运合同延误,乘客要求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的,客运承运人需予以配合,并未对承运人施加更多的义务。民法典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不等于客运承运人就能免除一切责任。即使确实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承运人还负有及时告知、提醒乘客,并给予必要安置措施的责任。
门头沟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沈京表示,客运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它依然具备合同的普遍特征。在确定合同违约的责任归属时,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即使没有过错,运输方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出现延误时,乘客的出行计划被打乱,因为旅途劳顿,乘客希望得到好的安置环境。但承运人基于成本考虑,则倾向于便利、低成本地完成安置。李沈京表示,对于这一矛盾,民法典并未“一刀切”,而是以“必要”二字为限定,以期在乘客与运输企业的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民法典肯定了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降低了承运人的“优越感”,这是保障乘客权益的前提,也是促进客运行业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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