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成都吴彦祖,马上七夕了,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朋友广州迪丽热巴,给我说打算七夕和我领证,让我把身份证寄给她。我一听开心极了,就赶紧在我的亲友群秀了一把。
结果,我的律师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谨防被骗,小心背上巨额贷款。
我都蒙了,我不就是把身份证给我“女朋友”么?咋还会“被”贷款呢?
我的律师朋友人狠话不多,让我自己搜“广西陈云峰”。
搜完,我的挖掘机和我都沉默了。
广西陈云峰(化名)和她妻子本来今年准备买房的计划,结果征信没过,今年3月份陈云峰被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竟是因为他2013年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替人担保,借了一笔5年期490万元的贷款,如今已逾期近两年,今年1月信用社起诉时,光是利息已高达267万元。
可陈云峰却表示,借款人是他的堂哥陈某,而另一名保证人则是陈某的妻子黄某超,两家人已经多年没有联系。
“我打电话给陈某,他们家人说夫妻俩都因为诈骗被公安局拘留了,联系不上。”
为了摆脱这笔借贷,陈云峰要求银行提供借款时的监控录像,以此证明自己当时并未在现场。
他说,得到的回复是,因2013年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还没有安装监控,无法提供视频证据。
陈云峰称,他又提出对《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中的签名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但被要求自行鉴定。
7月28日,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称,经鉴定,《保证担保合同》及《借款保证承诺书》中“陈云峰”的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个人的字迹。两份文件中指纹也均不是陈云峰本人捺印形成。
陈云峰称,在该案5月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他见到了堂哥陈某。
“他说,当时是他拿着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的借款保证,替我签的字和按指纹,让我不要担心,和我没关系。但怎么可能和我没关系呢?”
连带责任保证确实有关系!!!
【律师解读】《担保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7条关于“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除非特定情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担保法》第18条、《民法典》第688条则对“连带保证责任”做了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说人话】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责任相对较轻,原则上借款的人穷其所有仍旧还不了钱的,一般保证人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则处在基本和债权人本人同等的还款序列,责任相对较重。
比如广西陈云峰,如果被认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则农信社有权请求陈云峰支付本金490万和利息297万。
【特别提醒】根据《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一般保证”。
这案子,广西陈云峰完全就不知情,也不是他自己签字。
这钱怎么能找到他头上呢?
我去律师朋友那里打听了到底该是谁来担责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4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五) 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本案中,2013年堂哥陈某贷款时,陈云峰只是他工厂里的一名“打工仔”,名下无房也无车,月工资不足3000元,根本不具备担保能力。
如果存在权力寻租等情形,还可能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
【参考案例】
沅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雷发好在李吉红冒用或借用他人名义以农户联保或商户联保方式和王安平以虚构各种项目方式,骗取银行贷款集中归个人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况下,特别是明知李吉红冒用或借用他人名义以农户联保方式骗取贷款集中归李吉红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严格履行审查及监管职责。
在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金苗、被告人雷发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分别按照其全部犯罪处罚。”
这陈某可不是第一个骗亲戚的人,早有前车之鉴。
【骗取贷款罪】
沅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确认;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应予惩处。”
【合同诈骗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字874号刑事裁定书。
吴某炯将身份证借给老板,虚挂法人,曹某强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朋友去开银行账户,结果公司后面实施了刑事犯罪。
“行为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虽然出借人最终并未承担相应责任,但配合调查取证等其实也十分耗时耗力。
【重点参考】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
老农潘夫全被冒名担保贷款五百万,出借身份证,结果公司拿去办理贷款、伪造相应签字。
同样也查不到银行监控,一审法院判令老农承担贷款及利息近500万元。
几经反复,法院最终撤销了让其担责的(2015)铜商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
耗时三年。
“2014年莱商银行XZTS保字第2014090402号《保证合同》中《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及沃尔森公司2014年8月17日股东会决议上潘夫全的签字、捺印均非其本人所为。
【本案亮点】
公司在贷款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贷款材料并提供虚假的担保文书,其行为涉嫌犯罪,因此原审原告莱商银行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
看到这里,我成都吴彦祖不寒而栗,我身份证丢过、我爸妈身份证好像借给亲戚去银行办过事,会不会也被拿去注册了公司或者提供了担保,搞不好征信都拉黑了。
我的律师朋友说,可以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自己的名字查询自己是否被注册了公司、个体户;可以拿身份证去银行查询自己的征信。
及早发现、及早报案,避免影响个人信用。身份证件,切勿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