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条码君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儿:邓先生通过微信转账6050元给好友,
事后发现转错人,可是收钱的人直接把邓先生拉黑了,这钱要不回来了。
事件回顾
去年2月11日,邓先生收了货款,通过微信转了6050元给一位微信名为"李"的好友。但这名好友,并不是他要转账的上司。
市民 邓先生:“把钱转过去大概几分钟之后,我问李总收到没有,他说还没有收到,我就把转账记录拿给他看,李总就说你转错人了。”
发现自己转账转错人,邓先生立马给对方发微信表明这笔钱转错了,希望对方能够退回。
市民 邓先生:“晚上10点34分,对方在微信上把钱收了,我就打视频电话给他,他就把我拉黑了。”
邓先生表示,对方虽然是自己的好友,但他们并没有联系过,他也不清楚对方的身份信息。因为自己的失误,邓先生只有自掏腰包,重新给上司转账。
事件进展
事情发生后,邓先生委托代理人将这名微信好友诉至临沧双江县人民法院。
邓先生诉讼代理人:“原告通过微信平台查到被告的联系方式,便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不接电话,被告收取原告6050元款项拒不退还,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审判员在庭上表示,庭前已经依法送达传票,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进行被告缺席审理。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合法依据,收取了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入的6050元,造成原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
审判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邓先生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目前已经依照判决返还了部分款项。
记者:段薇
编辑:董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