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了6年,连续签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给李先生发了份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李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世界很大,也很小。在上海工作的一位王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但处理的结果却完全不同。
王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了4年,虽然只工作了4年,但也连续签与公司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的在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也发来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王先生也申请了劳动仲裁。
同样是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但北京和上海的裁判标准并不一样。
北京地区的裁判观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这种情形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二》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有《劳动法》第39条、40条、41条情形出现,否则,在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
上海地区的裁判观点是,已经连续签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辞退,只要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选择续签还是不续签。因此,即使已经连续签署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