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指公检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两种,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它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它适用的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传唤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书面传唤,是指由执行人员将公检法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要求其到公检法机关接受讯问的传唤方式;第二种是口头传唤,是指由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要求其到公检法机关接受讯问的传唤方式;第三种是强制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方法让其接受传唤的传唤方式;第四种是拘传,是指办案人员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传唤的传唤方式。
派出所打电话通知被传唤人接受传唤是合法的,当被传唤人到达派出所后会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字。如果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不接受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或拘传。实践中,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当事人最佳的选择是积极配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电话通知后拒不到案的,将作为量刑和处罚的情节考虑。所以接到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接受传唤也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违法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