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子我看房的时候还好好的,搬进来三天就漏水了,她肯定是故意租给我的,必须赔偿损失!“我说了按天算房租,剩下的租金可以退给她,但是她又不搬走又不付房租,占着我的房子两年多了!”
一起因租房引发的纠纷
两人都觉得自己占理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摘要
2019年,朱某从姜某那儿租了一家店面,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朱某当即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合同签订后朱某开始装修并进购了部分货物,谁知只过了三天,朱某就发现墙壁上有大量渗水的痕迹,墙壁发霉,于是她找了房东姜某理论,要求姜某将漏水的墙壁维修好。
姜某找来的维修人员告知两人漏水问题无法解决。朱某想继续承租,自己找来了更专业的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告诉两人,如要完全做好防水,需要费用一万多。姜某表示她要在完全修好后才愿支付维修费用,朱某觉得自己是租户,不应当垫付维修费用,于是维修的事情不了了之。
姜某提出可以将这段时间的房租扣除,剩余房租退还,两人解除合同。朱某不同意,称自己已经开始装修并着手开店的准备事宜,因姜某隐瞒在先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姜某理应赔偿损失。最终两人并没有商量出一个解决方案,朱某的货物依旧堆放在店面内。
一年过去,朱某没有搬走,姜某要求朱某腾房或者继续支付房租,朱某要求姜某赔偿损失,两人经社区协调无果。经过两年,双方仍在僵持,姜某将朱某诉至柯城法院,要求腾房并支付租金。
法院处理
开庭前,经过多次沟通,承办法官理清了两人的“理”:朱某坚持要求姜某赔偿装修和货物损失,并提出反诉;姜某认为朱某占用店面至今既不付租金也不腾房,到哪也说不过去。两人据“理”力争,互不相让。
开庭中,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两人案情,最终固定事实:姜某知道自己的房子多年漏水,略经修缮就租给朱某,并未告知漏水隐患,房屋漏水至今。朱某租赁房屋几天后就发现漏水问题,后坚持要求姜某修缮,在得到无法维修的答复后一直占用店面。
开庭后,承办法官分头做两人工作,告知原告未明确告知租赁物可能存在的瑕疵即出租,不符合诚信原则,且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又对被告释法明理,即使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占用房屋不付房租的行为也不是最佳的维权方案,因为守约方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最终经过耗时一天的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庭后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姜某当庭退还朱某部分押金1800元,被告朱某于2021年8月4日前腾退店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法官说法
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修缮义务作出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本案中,承租人朱某发现房屋漏水,可以请求出租人姜某维修,如果姜某不履行维修义务,朱某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姜某负担维修费用。因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的,可以主张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造成其他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但是,对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朱某在发现房屋漏水后仍然将大量货物堆放在店面内,对于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的责任。故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根据房屋受影响的程度,如达不到租赁使用的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如果房屋漏水严重影响店面的经营使用,除前述维权方式外,朱某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来源:柯城法院、柯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