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是某村委会某村组的合法村民,自出生时其户口便在某村组,并在该组享有土地承包权、选举权、合疗养老保险等权益。2016年4月1日,肖某与外地张某登记结婚,但户籍一直未迁出。2017年该村组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26日,该村委会给该村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3655元,但以肖某是出嫁女为由,拒绝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肖某觉得不公平,便上法院起诉,要求其所在的村委会与村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4365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某村组承认于2017年8月26日给每人分款43655元属实。2017年3月28日,某村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共同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由于肖某是嫁出的姑娘,户口应随其丈夫迁出户口,不符合村组的分配方案政策,不应获得征地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自出生至今户籍一直在被告村组,具有该村村民资格,理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款之分配权系村组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公民的该项基本权益。被告某村组未给原告李某分配征地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依法承担支付原告征地款的责任。因某村组无独立账户,根据“组账村管”的原则,故被告某村委会对原告所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现为《民法典》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村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某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43655元;被告某村委会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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