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银行存款一般都是夫妻间必须分割的财产之一。但银行存款如何分割呢?如果一方事先将存款隐藏、转移,另一方就分不到了吗?事情没有这么简单。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夫妻离婚,存款分割里面的门道。
一、以何时的银行存款余额为基础进行分割?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法院一般以离婚时双方银行卡的余额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在离婚纠纷中呢,难道要等离婚判决生效,看双方的银行卡余额再进行分割吗?当然不是!
一般来说,如果是正在进行的离婚纠纷,法院可能会以起诉离婚的时间或者法院在开庭时指定一个时间,要求夫妻双方提交银行卡的余额,以这个余额为基础进行分割。
离婚分财产
二、对方把钱都花了,就只能认栽了吗?
在起诉离婚之前,夫妻一方为了不让对方分到财产,可能会想办法把存款转移或者消费掉,到起诉时往往就没有什么存款了。那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只能认栽了吗?当然不是!
1.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流水或者申请法院调查银行流水
法院在要求双方提供银行卡的余额时,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通过查询一段时间的银行流水来调查是否存在转移、隐藏、恶意消费的情况。
这里引出两个问题,从哪个时间点往前倒查一段时间呢?具体倒查多长时间呢?
第一个问题:从哪个时间点往前倒查?
根据具体的案件,主要是以下几个点:双方感情破裂的时间,双方分居的时间,一方提出离婚的时间,一方起诉离婚的时间,双方共同认可的时间点等等。以上时间点之后夫妻双方已经不是正常的夫妻关系,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矛盾已经出现,所以有必要在这个时间点之前查询是否存在转移、隐藏、恶意消费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需要倒查多长时间呢?
这个时间段也不确定,有可能半年、一年、两年,超过两年的也有,但是很少。如果双方结婚时间短的,比如结婚仅仅一年或者两年的,法院会要求双方提供从结婚开始的全部银行流水。
在极少数情况下,夫妻一方经营公司,或者夫妻与父母、兄弟姐妹等家人一起做生意,公司账目、家庭账目和个人账目混同的,分不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家庭财产、哪些是公司财产的,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管结婚十年八年,法院可能也会要求夫妻双方提供从结婚之日的银行流水。
很多情况下,掌握财产的一方都不会主动提供自己的银行流水,或者只提供部分银行卡的流水,有的甚至会拒不提供。那么,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直接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和流水。一般只要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号,法院都可以直接前往银行调查。
2.通过银行流水看对方是否有不合理支出
通过银行流水,我们可以看到对方账户所有的进出项,可以找到另一方没有提供的银行卡号,还可以通过支出来判断对方是否有不合理的支出。那么,什么是不合理的支出呢?
一看支出的时间,在离婚起诉前后或者夫妻分居之后的大额支出容易被认定为不合理支出。越是久远的支出,越不容易认定为不合理支出。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任何一方对财产的处置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对财产的处置。
二看支出的金额和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比如说,夫妻双方都是公司高管,年收入四五百万,一方一天支出四五万或者十万都算不上大额支出。但如果只是年收入十多万的家庭,一方一天内支出四五万显然就不合常理了,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的大额支出。
三看支出的情况和夫妻日常的消费情况是否相符。比如说,夫妻一方平时花钱就很大手大脚,经常买昂贵衣服、首饰等,起诉前后或者分居后花销大,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不合理支出。
四看支出是否有合理解释。在诉讼中,夫妻一方可以把不认同对方的支出罗列出来,另一方就这些支出项进行解释说明,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凭证。如果解释说明不合理,法官可能会认定为不合理大额支出,将这笔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如果支出是消费,买了实物或者服务,或者是信用卡等消费的,都比较容易解释。但如果支出是取现金或者大额转给父母、朋友等,这种支出是很难进行解释的。尤其是频繁大额地支取现金,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大额支出进行分割。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也会酌情扣除双方在分居期间或者诉讼期间的合理花费,剩余的不合理大额支出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可以通过不合理大额支出认定对方转移、隐藏财产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很多离婚案件中,一方发现对方有不合理的大额支出,都认为对方是在转移财产。但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要想认定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是非常困难的。仅仅以一方有不合理的大额支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对方转移财产,法院往往都不会支持,尤其是对方的支出都是消费类型的支出,可以明确看到钱款的去向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轻易认定为转移财产。
但如果夫妻一方在起诉前后或者分居后大额地集中地取现金、或者转账给父母的,对这些支出又无法进行说明的,有的法院也会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这一方少分财产。
例如,在大兴法院审理的杜某和萧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杜某在夫妻双方分居后向自己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第三人数百万元,虽然杜某主张这些款项是企业和第三人的财产,但法院认为,有些款项杜某不能提交与转出款项相对应的入账证明或者其他证据,所以法院认为杜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认定杜某少分财产。
总的来说,存款分割不仅仅可以分割双方的银行账户余额,部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大额不合理支出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大额频繁的取现金或者转账给第三人的,还有被认定成转移、隐藏存款的风险。
关于离婚诉讼中存款分割的问题,您清楚了吗?如果有其他离婚相关的问题,欢迎评论或者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