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于是,为了能顺利离婚,有的人就会做出妥协:大家都别争了,房子给孩子!如此一来,离婚证顺利到手。可殊不知,三年五载过后,房屋贷款结清,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那一方却不想过户给孩子了,并堂而皇之地宣称:法律规定房屋在过户之前,赠与是可以任意撤销的!
郭律师碰到的此类案件和咨询不少,下面,我就以案说法,来跟大家讲一讲,离婚协议上约定好房屋赠与给子女的,一方真的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吗?
案 例
纪某(男)与杨某(女)1991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女纪小某。2003年纪某和杨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07年纪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该商品房产权归孩子所有,男方有长期居住权”。
后纪某于2008年搬出该房屋,2014年纪某将上述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以此房产抵押贷款30万元。纪小某多次要求纪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遭到拒绝后,将纪某和杨某起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为纪小某,并且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延民初字第06242号判决,内容如下:
1、讼争房屋归原告纪小某所有;
2、被告纪某、杨某,在上述房产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纪小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纪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时,能否撤销。
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对子女今后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会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毕竟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协议,所以能否简单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呢?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随时撤销此“赠与”。《民法典》第658条(原为《合同法》第186条,现已失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纪某、杨某虽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纪某,但之后并未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纪某可撤销赠与。纪小某要求二被告将房屋过户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可以撤销此“赠与”。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合同,离婚协议书是具有强烈身份关系属性的民事合同,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原为《婚姻法》,现已失效)。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变化达成的协议,与《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不能适用其相关规定。
律师观点
郭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属于同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2、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此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离婚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才能支持反悔的一方。本案中,纪某如要行使撤销权,除非证明他与杨某的离婚协议订立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况,否则,不能对离婚协议的内容随意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纪小某。
律师建议
郭律师奉劝大家,尽量不要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原因如下:
1、有很多夫妻离婚时不得已选择了将双方争执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这样的作法虽然解决了当下的燃眉之急,但是却为以后的履行埋下了较深的隐患,一旦发生一方反悔不予过户的情况,势必要像本案中的当事人一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类似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有争议的,并非全国各地的所有法院都统一了裁判口径,虽然目前主流的裁判观点是支持子女的过户请求,认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最好不要做这样的约定。
2、房子即使给了子女,子女也未必会领情,因为他(她)知道,自己的父母是为了顺利离婚才达成的妥协,将房子留给自己。即使房子能顺利过户,成年子女也可以随时将房子卖掉或者抵押,父母完全无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