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如果是夫妻之间一方出轨,另一方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今天的文章通过两个案例对这种情况进行分析。看完今天的文章后,就可以明白网络上哪些曝光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案例一:
徐某(女)与夏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夏某认为徐某欺骗其感情,因此怀恨在心,经常骚扰徐某的工作、生活。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徐某的文字,并发布标题为“某公司第一渣女徐某暧昧聊天记录流出,与多名男子发生暧昧关系,私生活混乱”的多篇侮辱徐某的朋友圈内容。夏某的行为使徐某无心上班,业绩严重下滑。徐某认为夏某的行为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严重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夏某使用的微信号未经实名认证,但从双方之间的短信及通话内容来看,应能认定系夏某利用该微信号发布侮辱信息,其行为给徐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夏某向徐某出具书面道歉书,书面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本判决内容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刊登,所需费用由夏某负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考虑夏某侵权行为给徐某造成的影响及后果,法院酌情确定夏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二: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后张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张某多次劝说均无效,遂将刘某婚外情的事实及刘某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及当地论坛网站上。刘某发现后,要求张某及时删除信息。刘某认为妻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众多的负面评论,给工作、生活、名誉带来严重不良影响,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从名誉侵权的主观要件来看,若不构成侵权,首先要求发布信息者的主观目的是善意的。张某发布涉及丈夫刘某的隐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维权的需要,如果张某发布文章内容基本属实,属于真实信息,既没有虚构捏造某些虚假的事实,也没有恶意侮辱中伤。同时,刘某虽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能认定张某发布文章内容行为违法。因此,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上对名誉权的规定
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与他人的私密聊天记录,并使用极具侮辱性的语言,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
反映的问题若属实,不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温律说法: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行为人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曝光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主要是要看其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如果发布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既没有虚构捏造或恶意侮辱中伤,即不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