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的,劳动者有权以诉讼方式进行主张,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陆炳是一名资深的会计从业人员,2010年6月入职到隆科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担任公司的财务部经理。2013年3月,由于公司改革,陆炳决定自立门户,开启自己的创业。
陆炳以与公司间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自己当了老板,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由公司继续给陆炳缴纳社保至2013年12月。
自2014年1月起,陆炳就完全独立于公司,再没有到公司上过班,公司也没有再给陆炳发放过任何工资。不过,双方谁也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陆炳的档案也一直在公司保存管理。
2020年8月,陆炳由于办理个人事务需要档案,就向公司提出了想把自己的档案迁出的要求,但是被公司给拒绝了。
经过3个多月的反复沟通,陆炳没少折腾,但是公司仍然不松口,就是不给他办理档案迁出手续。
无奈之下,2020年11月3日,陆炳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协助办理个人档案迁出事宜。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陆炳据此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过程中,陆炳主张自己2013年因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所以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社保记录。公司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2013年陆炳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陆炳就不再向公司提供劳动了,公司也没有再向陆炳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据此,现在陆炳要求公司协助办理其个人档案迁出转移手续,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陆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离职时个人档案、社保关系的处理是两个重要事宜,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多数中小企业已不再要求新入职员工必须将个人档案迁入至公司在人才服务机构开设的存档户下,所以不少打工人在离职时更为关注的就只有社保的转移手续,而忽视了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如果在这方面也缺少管理的话,可能就会造成员工已离职很久,但个人档案还在公司的情形。但,用人单位仅仅是一个保管人的角色,并不是档案的所有者。
一个人在黑暗的隧道里提着灯笼行走Man walking with lantern in a dark
一旦劳动者要求将自己的个人档案迁出,用人单位仍应及时予以协助配合,将劳动者的个人档案迁出,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横加阻拦。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不配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劳动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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