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婚前患有骨结核病,结婚登记时没有如实告知我这一情况。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我发现陶某经常背着我到医院看病、服药,遂起疑心。后来,我通过翻看陶某的东西以及向左邻右舍调查得知,陶某在婚前就患上了该种疾病。
我感觉受到了欺骗,而且婚姻生活质量较差,因此要求离婚,可陶某不同意。请问,我该如何与陶某分手?
读者 孙某
孙某: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患有重大疾病者有结婚自由的权利。虽然重大疾病不再属于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但由于重大疾病不仅对婚姻生活会有影响,也会增加未患病一方的义务,所以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的病情如实告知对方。如果尽了告知义务,对方仍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该婚姻合法有效。
二是患重疾一方婚前未尽告知义务的,该婚姻是否有效,主动权或选择权掌握在被隐瞒一方。对方婚后知道真相后认可婚姻关系,且一年内未选择申请撤销的,则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后不愿相伴一生,则可以自知道真相时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由于骨结核病属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尽告知义务,你也不认可该婚姻关系,所以你有权自知道陶某患病事实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另外,你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一并请求陶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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