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苏松茂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相互为对方花销也很正常,特定的日期,还经常发特定数字的红包表达爱意。但是,一旦产生经济纠纷,一方认为是赠与,一方认为借款,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12日,记者获悉,荥阳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给出答案。
郭某与安某某于201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0月双方因故分手。恋爱期间,郭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安某某转款或在安某某购房、做生意时为其支付资金等共计14万余元,其中单笔金额在520元以下的共有22笔6000余元。分手后,经郭某多次催要,安某某却认为,这些恋爱期间的转款均系其自愿为由,不认为是借款,拒不偿还。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恋爱期间,郭某向安某某的转款中单笔金额低于520元的部分,考虑双方恋爱的实际情况及该部分转款发生时间多为传统节假日且数额包含有特殊意义,不予认定为借款。其他相对较大金额的款项,虽系郭某因恋爱而示好所为,但明显超出双方恋爱期间正常交往必需,应认定为借款,扣除安某某向郭某转款部分后,做出安某某应偿还郭某借款10万余元的判决。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情侣恋受期间的转款,是借款还是赠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别是对在2月14日、七夕、双方生日等特殊时期发生的“1314”“520”等数额不大且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一般都认定为赠与,其他的大额的转款或其他经济往来则要视情况而定。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虽然甜蜜,但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