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陆逸 张耀湘 记者 袁玮)债权人千辛万苦打赢官司后,却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已“身无分文”。经调查得知债务人早在诉讼前就与妻子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将大额售房款赠与前妻,债权人能否撤销该赠与行为?
图片来源:东方IC
张某与关某是发小,两人感情一直不错。2019年4月,关某想要投资一个新项目,向张某借钱,并承诺等赚了钱一定会好好答谢。张某借给关某31万元。借款时,关某还向张某书写了一张31万元的借条,承诺会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还款。但到了2020年5月份,关某不仅没有还款,而且还躲着张某。正巧张某的儿子准备结婚急需用钱,而关某又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张某无奈提起诉讼。
2020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关某承认借钱的事实,但称因为投资项目失败导致失业,且妻子曹某还和他离婚了,所以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张某认为关某名下还有一套位于江杨北路的房屋可以用来偿债,但没想到关某却称房屋已经在离婚时出售了,因为小孩要跟着曹某生活,所以售房款全部都给了曹某。同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生效后,关某没有还款,张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没想到执行法官告知他,关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关某名下没有财产,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得知关某早已将财产转移,张某既气愤又委屈。去年4月,张某再次将关某起诉到法院,并将关某的前妻曹某列为第三人。张某认为,关某欠钱不还在前,协议离婚赠与房款在后,明显是夫妻两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故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某赠与曹某31万元的行为,并要求曹某向关某返还31万元。
被告关某抗辩认为,并不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与妻子离婚是因为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曹某则表示,张某与关某的债权与其无关,和关某离婚完全是因为关某出轨。至于售房款,合同上虽然约定了300多万元,但扣除房贷和各类手续费后,其到手的金额实际只有1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与关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前述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书的确认。其次,关某欠付张某债务在前,出售江杨北路房屋在后,但关某并未先将所得房款用于清偿对张某的债务,而是在离婚协议中自愿将其应得的售房款赠与曹某,该行为显然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利益;再次,曹某自述其获得的江杨北路房屋售房款为114万元,但就其所占的30%产权份额本不能获得如此高额的款项,正是因为关某的赠与行为致使其无力清偿欠付张某的债务,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也未查到关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关某赠与曹某大额售房款的行为致使其自身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张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对于张某以关某所负债务31万元为限要求撤销其向曹某赠与房款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