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年轻人订立遗嘱的情况不断增多。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介绍了一件年轻男子遗产继承案例,该男子因订立遗嘱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其将财产留给爷爷、奶奶的遗嘱无效。这一案例引发了一些网友的疑问。对此,该院民一庭曹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两位老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提醒,市民在订立遗嘱时需注意满足法律规定要件。 通讯员 古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这份遗嘱为何无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该案例中,李先生30岁出头,未婚单身,因为幼年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母亲改嫁后,他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后两位老人年事已高,由李先生进行扶养。在一次体检中,李先生被确诊为癌症,于是决定立下一份遗嘱。他在A4纸上打印“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在纸上盖上私章,签上名字,写下了具体日期。之后,李先生因癌症去世。李先生的母亲认为自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分得遗产。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和1136条指出,李先生的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遗嘱。
这一案例引起一些网友的疑问:李先生根据自己意愿立了遗嘱,为什么就无效呢?
为此,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曹法官。她向记者表示,《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6条则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比遗嘱要件来看,李先生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因此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在没有见证人见证和签字的情况下,这份遗嘱的效力就无法得到保障,属于无效遗嘱。
老人生活可获保障,母亲如构成遗弃将丧失继承权
在该案例中,李先生的爷爷、奶奶抚养孙子长大的付出能否获得应有的回报,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够获得保障吗?曹法官表示,答案是肯定的。
曹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方面,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因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有利于保护他们的相关权益。”曹法官表示,另一方面,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在其年幼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和较多扶养相匹配的适当遗产,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先生的母亲被认定对李先生构成遗弃,那么根据《民法典》其母亲将丧失继承权。在该种情况下,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可以取得继承权。
法官提醒 订立遗嘱需注意这些问题
曹法官介绍,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时,都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对于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管是打印遗嘱还是自书遗嘱,都需要遗嘱人亲笔签名。曹法官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的签名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进行签名,而这往往容易被当事人所忽略。此外,这两种遗嘱方式都必须完整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