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法院统计,在法院所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有超过65%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可见现在立遗嘱极不规范。许多老人认为,订立遗嘱,无非是用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嘱咐的事情写下来就可以了。其实,事情并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遗嘱,是指公民以法定形式处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物,并且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不需要征求其他人的同意,可以直接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即在生前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指定给予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有口头、录音、书面等形式。我们这里介绍书面遗嘱。
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应当写明“遗嘱”或者“×××(即立遗嘱人姓名)遗嘱”。
(2)立遗嘱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即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
(3)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根据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简明扼要写清楚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意图。
(4)写明立遗嘱人所有财产的名称、数额及特征。对于不动产.应当写明财产座落的地址。
(5)写明立遗嘱人对死后财产(即遗产)的具体处理意见。这部分是重点,应当具体写明由哪一个人继承,继承哪一部分遗产,是继承遗产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如果遗嘱继承是数人的,应当分别具体写明。
(6)写明所立遗嘱的份数。可以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人数制作。
(7)署名。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盖章,并且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有以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二)遗嘱是死因行为。即该行为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依法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三)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必须符合法律对其所选择形式的特别规定,否则无效。
(四)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五)遗嘱行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达,或他人代书。
遗嘱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再讲具体一些: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遗嘱的基本格式:
遗 嘱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基本情况介绍)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证明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书执行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一篇范文:
遗 嘱
立遗嘱人:张田,男,82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汉族,辽宁营口人,现住辽宁省盖州市某乡某村。
我年纪已82岁,患肝硬化多年,近年来更觉得体弱身虚,深恐一旦长逝,家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故邀请内弟李芳国、妹夫王正为证,并委托XX律师事务XX律师代书遗嘱,留给我家属,各自恪守,无生争执。
我在盖州市某乡某村有3间瓦房及家具等财产,有存折1张,内存人民币3万元。这是属于我个人的财产,我身无债务,与他人亦无财产纠纷。现立遗嘱如下:
一、我后妻孙名,现年78岁,没有亲生子女,切望我子我女,负责赡养。孙名同我结婚近20年,平素对我照顾极为周到;我在病中,尤其体贴人微,我心甚慰。我愿意从银行存款中拨出壹万元,连同家中的什物等财产由她继承。孙名去世之后,其遗产在生前如果没有自行处理,我子我女可以按份平均继承。
二、我大女儿张忠良在农村务农,我在农村的房产、财物全部由她继承。
三、我次女张忠芳,丧偶孀居,又无职业,一直在我身边生活,我愿将存款分给她6000元继承。
四、我三儿子张忠惠、四儿子张忠明,为国家干部,我愿将存款拨出4000元,他俩各继承2000元。
五、我幼子张忠志是工人,身多疾病,我愿将存款拨出壹万元由他继承。
六、以上遗嘱共X份,经核对内容相同,文字无异。
立遗嘱人:张田(签名盖章)
证明人:李芳国(签名盖章)。
王正(签名盖章)
2018年1月10日
代书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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