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在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老刘购买了多处房产。后来前妻不幸离世,老刘又与王某结婚。
结婚后,王某一直住在老刘以前购买的一处门面之中。结婚后第9年,老刘突然立下遗嘱,遗嘱内容表示在自己去世后,所有的财产都归儿子小刘所有,王某得不到一分钱!
在遗嘱立完后不久,老刘突然离世。小刘与继母王某就遗产继承一事产生纠纷,为了能够尽快继承遗产,小刘拿着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责令已经年过六旬的继母搬出目前所居住的门面。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小刘得不偿失!法院经审理过后,认为老刘的遗嘱没有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遗嘱无效,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一、为什么老刘订立的遗嘱无效?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争议焦点为遗嘱本身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讲,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1)从案件描述来看,老刘所立的遗嘱极有可能为自书遗嘱或者打印遗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是打印遗嘱,则还需要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可能是因为遗嘱缺少形式要件。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王某作为一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在订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到此情形,为王某保留必要份额。故从实质要件来讲,遗嘱没有为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因此法院认为无效。
二、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1)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在遗嘱上签名;
(4)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遗嘱中表明自己的身份;
总的来讲,遗嘱的书写格式、内容、本人签名盖章以及见证人和公证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在订立遗嘱时,最好请相关专业人士把关或者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