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与贷款中介推荐的是同一家银行,还自行办理贷款。
文丨张戎
出品丨热浪财经
近日,「热浪财经」注意到裁判文书网发布一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北京一贷款中介公司与借款人合同纠纷。
事情经过是,2019年10月份年借款人姜某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姜某委托中介公司推介银行贷款,需求金额为440万元-490万元。
服务费标准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当日支付贷款额的1%居间服务费,居间成功的银行贷款月综合成本0.55%,与银行贷款合同载明的月利率差额乘以银行授信月数乘以贷款额为甲方应付乙方居间服务费,成功放款后支付。
之后中介公司与姜某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之后,姜某告诉中介公司客户经理,自已通过一银行朋友渠道已经获得贷款审批。
客户经理答复:可以两边都先批着,看哪个合适您用哪个,要不合适批贷函下来您不要就行,我们也不会收费的。
在2019年12月份,姜某通过朋友渠道贷款获批451万。
这事看似就这么结束了。
但是贷款中介公司随后了解到姜某的贷款跟当时申请的银行是同一家银行,都是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只不过是不同的客户经理。
经过1年,在2020年12月份,中介公司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支付居间服务费387860元及违约金116358元,另外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姜某已明知中介公司为其申请贷款的银行为平安银行的情况下,仍后续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平安银行的贷款。
《居间合同》中载明:自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65日之内,如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基于同一抵押物与通过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邮件、微信等方式获悉的银行以及与该银行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自行达成贷款协议,为居间成功且甲方违约,甲方除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居间服务费的30%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定《居间合同》有效,认为中介公司仅完成部分中介工作,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姜某向中介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2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仍然是中介公司起诉借款人姜某,要求姜某支付一审中介公司要求的服务费及律师费。不过法院仍然维持一审原判。
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贷款中介公司还并没有强求借款人一定在其这里办理贷款,且允许姜某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申请贷款。明知同一家银行还跳过中介,确实让人难以容忍。另外,贷款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在签署之前也要仔细研究,避免因某项规定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