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平潮镇某钢结构公司因搬迁需要租赁新厂房,委托南通某中介公司为其介绍厂房。2020年8月28日,中介公司为钢结构公司介绍位于如皋市九华镇的一处某机械公司的厂房,双方签订一份确认书,约定了中介公司与委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中介费用。
2020年9月12日,钢结构公司在中介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机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将其厂房出租给其使用。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向通州法院起诉,认为钢结构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钢结构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已向钢结构公司提供了多处厂房出租信息,并安排人员多次查看了厂房现场,并联系房东即机械公司与钢结构公司进行会面、洽谈,应认定中介公司已向钢结构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钢结构公司在接受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绕开中介公司与房东订立合同,构成违约,属于“跳单”行为,应依法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通州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行业习惯,并结合中介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判决钢结构公司支付中介费10.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所谓“跳单”,是指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跳单”在中介合同中时有发生,尤其体现在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中介纠纷中。之所以容易发生“跳单”,主要是因为委托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中介市场不够规范、委托人与中介人之间的矛盾等多方面的因素。
民法典第965条对“跳单”首次进行了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限制,明确禁止“跳单”行为。可见,“跳单”看似省钱,实则会增加交易风险,委托人违背契约精神的同时也要承担法律后果,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通讯员 邓建华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