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介绍,韩某因购房需要经朋友介绍,委托扬中某房产中介寻找合适的房源,并约定中介费为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房产中介将多份房源信息提供给韩某并陪同韩某实地看房、协商价格,并多次微信沟通买房事宜。但韩某均表示“暂不考虑”,并将中介联系方式删除。
此后,房产中介得知韩某己私下以130万元的价格与其介绍过的一卖家,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房产中介多次找韩某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韩某不予理会,随即诉至扬中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介)与被告(韩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委托原告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并确认按照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支付报酬。期间,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被告接受了原告陪同看房、帮助商谈价格等服务。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被告在接受并利用原告提供的服务后,绕开原告直接订立合同,构成违约,属于“跳单”行为。扬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中介提供的案涉房屋售价及最终成交价格差距等合同履行情况,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8000元。
此后,被告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院已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就此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委托人“跳单”是否应当支付报酬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再次提醒,委托人违背契约精神进行“跳单”看似省钱,实则会增加交易风险,如果涉诉,不仅要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