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方式,也有两个结果。目前,如果向人社部门主张解决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出生日期年龄不同问题,人社部门会以其自身文件规定,以档案为准,或者以户籍和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如果你认为人社部门认定结果不是你实际出生日期的年龄,而公安机关户籍档案里又没有最先记载,即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记载在人事档案记载之后,但不是你的真实出生日期的年龄,你希望更正,人社部门是不会同意,理由就是人社部门依据其自身文件对出生日期的认定规定。这个时候,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件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人社部门给予变更出生日期,以户籍管理为准,法院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判决人社部门依据户籍档案变更出生日期,而不是人社部门自己制定的文件,上位法大于下位法,国家法律法规大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个人意见: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职权,对公民出生日期、性别、籍贯等具有法定鉴定、识别、取证的权力,而不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由于中国户籍管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农村出生的知道年份却不知日期,甚至是听父母说的日期,早期很多人没有在医院出生,时间久了,确实不知道,还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是故意隐瞒和修改日期,而审核程序不严格或者不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的是用人单位疏忽登记错了等等历史问题。不管是哪种情况,应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际出生日期为准,依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为准,而不是依据人社部门的档案为准,人社部门档案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作为参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