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姐1993年前大学毕业进入某国企工作,刚开始是企业管理岗位,45岁后感觉自己年龄大了,就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转入普通员工岗位工作,一直工作到50岁,单位以到达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张大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是干部身份,应当是55岁退休,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张大姐的案件能赢吗?
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与二审全部裁定张大姐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普通员工身份,公司以她年满50岁到达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不违法,没有支持她的赔偿金主张。
张大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张大姐自1993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自2015年以后一直从事生产技能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双方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属性,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