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作为古代重要的交易货币之一,是古代重要的经济物资。茶税始于唐代,繁盛于宋代,沿袭元、明、清代,最终1942年统一。
唐代茶税
茶税,始于唐建中三年(782),户部侍郎赵赞奏请,税竹、木、茶,漆十取其一(即10%税率),是中国税茶之始。
- 兴元元年(784)取消;
- 贞元九年(793),因上年水灾减税,财政困难,茶税又开始征收,仍为十分之一;
- 长庆元年(821),茶税税率增加至15%;
- 开成元年(836),复以茶税归盐铁,恢复10%税率;
- 会昌元年(841),盐铁开始增收江淮茶税,成为“拓地钱”,地方军阀与中央财政争夺茶税;
- 大中六年(852),宰相裴休立茶法十二条,茶税达八十万贯,创唐代最高纪录
- 咸通六年(865),盐铁针对江淮茶增加茶税,每斤茶增钱五文,成为“剩茶钱”
- 唐代后期,茶税率之高,拓地、剩茶等额外税繁多。
宋代茶税
宋代茶税实行定额货币税制。宋代茶商贩销茶,须先到京师榷货物处申请,由榷务开给引、凭,又称“税引”,税引填报茶商姓名、住址、担保人、经营茶品种、价格、应纳税正茶数量、纳税期限等。
宋代茶税较于唐代严密、完善和合理。茶税征管办法,其税引、公凭就是榷货物、商税院及茶商手持一式三份公文,可互相对照。
- 茶课,宋代官府向茶农征收的茶税;
- 茶租钱,是宋代行通商法后官府向园户征收的农业税;
- 帖纳,宋代初期榷茶制下的罚款名目。茶商持交引制榷务、山场提货,因超过规定时限而须交纳的一种罚款,类似如今的滞纳金,高达茶价的十分之二;
- 耗茶,宋代初期榷茶制下,园户以茶折纳偿还给官府预给本钱的利息。其名义是茶在运输途中的损耗,是一种强加变相高利贷;
- 折税茶,宋代园户以茶向官府交纳的实物税租;
元代茶税
元代虽一度实行过茶叶自由买卖,但基本上沿用宋代榷茶旧制。
明代茶税
明代茶政基本沿承宋制,以榷茶易马为主,辅收茶税。
清代茶税
清代初期,曾短暂实行过茶叶自由买卖征收商税之制,后基本上沿用宋、明榷茶旧制,或榷茶收税并用。咸丰(1851~1861)以后,榷茶渐渐废除,除西北还延续使用一段引制外,南方各地普遍改征厘金税,使得榷制因引法破坏而废止。民间茶叶贸易重新改为自由经营,以收税为主。
- 子口半税,清代咸丰年间,外商在九江浔关交纳的一种茶税。
- 厘金,清代茶引制度废止后征收的一种额外商业税。
- 落地税,清代厘金茶税制度下的一种杂税。即各地城镇所收取的集市交易税。
- 洋税,茶叶出口税收。洋行从中国收购茶叶出口,于产地或者茶叶集散关口交纳子口半税后,再于出口海关交纳另一半“半税”,即可出口贩运世界各地。
民国茶税
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在孙中山农业政策下,中国茶叶生产有较大回升。但地方割据,军阀混战,各地关卡林立,茶叶重复收税达到骇人听闻程度。有“照票”、“挂号费”、“灰印钱”、“草鞋钱”等。直到1942年,政府才统一茶税,颁行“统税”。
茶税的征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时期内,对促进和规范茶叶经济发展,完善法律条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茶税的重征收也极大地打击了茶农的生产积极性,是剥削茶农的一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