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徐某1995年应聘到某市区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由于公司改制,徐某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2010年1月至8月,徐某因病未去上班。公司以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7个月为由,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且患病期间,单位没有给对应工资。徐某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某法院起诉。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徐某18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共计16876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案中,因徐某患有疾病,公司对徐某因病不能上班的情况知晓且认可,徐某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应享有的待遇。按徐某的工作年限计算,徐某工作年限为15年以上,故其应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同时享有工资。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赋予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享受医疗期,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企业规定的请假制度请病假,不能既不上班又不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