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3、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5、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6、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7、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
18、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9、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20、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1、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2、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3、死者或伤者的,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4、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5、保险单,证明××号车的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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