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应的,劳动关系解除,也需要订立书面的解除手续。
员工离职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因离职过程而产生的争议案件,主要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赔偿问题。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员工以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可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提出离职(被迫离职),或是合同到期、经济性裁员等情形下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如果某员工在单位工作8年,离职前平均月薪8000元,那么该员工如果“被迫离职”或是被裁员,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64000元。若是被单位违法解除,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员工以何种理由、哪种方式离职,产生争议后的结果天差地别。
实践中,员工离职除了正常履行离职程序离职外,还有多种情形,包括不辞而别、微信、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离职,也因此产生了很多的劳动争议。
单某在某物流公司就职,通过电子邮件单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事后单某对于邮件辞职的事实予以否认,单某认可发送该邮件的电子邮箱系其本人申请注册的,但是单某认为公司掌握了该邮箱的账号密码,该邮件不是由自己发送,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上述主张。
法院认为,单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个人邮箱密码负有安全保密义务,依据常理该密码不应为第三人所知悉,且单某持有的《公司物品申请表》中亦已经注明要求其邮件登陆修改初始密码,故原审法院对单某的抗辩不予采信。
对于单某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离职而解除的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李某是某物业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离职后,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向其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否认微信提出辞职的事实。
公司举示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否认微信是其本人,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该微信号是李某使用或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物业公司无法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判定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林某手机发送的,林某并不知情。对其主张,林某未提出确凿予以证明。且即使该短信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林某并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
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认定林某有辞职的意思表示。
对于劳动者来说,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就像口头解除、电话解除一样,公司若是以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提出解除合同,员工应该怎么做呢?能否以此为证据要求经济补偿?劳动仲裁中能否认定为有效证据?
和上述案例一样,首先要证明发送短信或邮件的账号是公司的官方账号,并且需要保留证据。如果无法确认,还是需要到公司履行书面的离职程序,更有利于后期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