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至生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
2015年1月、2月、3月、4月K某某4次向生物公司申报报销费用2500元、1335元、1890元、520元,K某某申报的上述费用生物公司均未予批准核销。
2015年5月20日,生物公司向K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K某某因其虚假报销,违反《生物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五节、《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与K某某的劳动合同。
诉讼过程中,生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于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8月1日通过公司OA系统向员工公示《生物公司员工手册》、《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的截图,要求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意见,认为已履行民主程序。K某某则认为《生物公司员工手册》、《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生物公司员工手册》、《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无效。
K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生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生物公司向K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21763.4元3、……。
一审法院判决:1、生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生物公司向K某某支付赔偿金95841.54元。
K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生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理由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生物公司通过公司OA系统公示《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故《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K某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认定生物公司的《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合法有效、K某某虚假报销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生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生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遂判决驳回K某某要求生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到生物公司制定的《生物公司员工手册》、《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可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写得很清楚,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生物公司也正是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K某某严重违反生物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K某某的劳动合同。
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呢?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②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③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而对于民主程序,我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①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②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③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可以被用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在本案中,生物公司通过公司OA系统向全体职工公示《生物公司员工手册》、《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并要求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意见,员工如认为征集意见稿内容不适当,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修改建议或意见,如五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意见,则视为无修改意见或建议。生物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保障了员工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公示期满后,生物公司将正式制定的《生物公司员工手册》、《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通过OA办公系统正式向全体员工发布,并提醒员工及时查阅、遵照执行。生物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应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定。
生物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时未采取通常的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当面要求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的形式,而是采取通过公司OA系统这样的网络电子的形式让职工讨论和提出意见。对此,我们认为两者只是形式的不同,生物公司通过OA系统的方式并没有剥夺职工提出意见、平等协商的权利。因为在OA系统内征求意见意见期间,包括K某某在内的全体职工完全可以通过公司OA系统或书面等形式向生物公司提出对规章制度的不同意见,与生物公司就相关规定进行协商。所以我们认为生物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且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通过OA系统向K某某进行了公示和告知,生物公司制定的《生物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合法有效。
1、用人单位要根据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上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特别要注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
2、结合江苏的司法实践,规章制度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至少要保证
①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②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方式并不局限于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一种形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OA系统,打印后签收阅读、上墙公示、官方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