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简而言之,是我国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资助的一种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规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并且,失业保险关系可以随工作地点的转移而跨省市转移。失业保险在各地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的。
关于失业保险及其相关待遇问题,现将从失业保险缴费、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失业登记、失业金领取,失业险关系转移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失业保险是单位职工必须购买的保险,其缴纳的保险费由单位与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只是承担的比例不同。
按社保法的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参保对象与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城镇的所有企业及职工。另外,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要求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专职人员,民办企业及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工人参加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包括三点:
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二是,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失去工作;
三是,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那这里,有人会问:什么是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呢?
这个问题问得好,兴许有不少的人对这个问题存在疑惑?下面就针对这个问题作简要说明: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第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均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照本人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参照。
失业金具体可以领取的月数与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如下:
缴费满1年不到5年的,最长可以领取12个月;缴费满5年不到10年的,最长可以领取18个月;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
对于未到领取失业金规定结束期,而提前重新就业的,除停止领取外,未领完的可以累计到后面的时间,将来再次失业了可以累计计算。
3.遗属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是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不能重复多项领取。
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五种情况:
一是,重新就业的,
二是,参军入伍的,
三是,移居国外的,
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部门介绍的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凭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指定的政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这里一般是在劳动就业局办理的。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的,并且将此事在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告知当地社保机构。
特别说明:为什么要用人单位告知当地社保机构,关于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事情。其主要目的是,让社保机构终止员工的社保缴费状态,变为停缴。否则,是办不了社保关系转移的,包括失业保险关系和医保关系的转移,也办不了失业登记,从而影响到失业待遇的享受。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程序是相类似的,凭转移手续转入异地社保机构。
以上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失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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