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是最后一句话让很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各种各样的连带责任。
2020年6月24日,黄义祥按鑫元丰公司要求,以船运和车运的方式送货至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7日,鑫元丰公司向黄义祥出具入库单,入库废钢合计622.2吨,金额合计1467415.6元(不含税价)。对于上述货款鑫元丰公司仅支付500000元,余款鑫元丰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黄义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鑫元丰公司差欠黄义祥货款967415.6元,约定于2020年8月底前结清。后鑫元丰公司仅于黄义祥起诉后支付73493.54元,余款未能支付。吴永和作为鑫元丰公司唯一股东未足额出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陈学会系鑫元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故吴永和、陈学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永和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光扬公司自2017年起向鼎立森公司订购硅胶类产品,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截止至2019年4月1日,光扬公司尚欠鼎立森公司货款15053元。陈某1系光扬公司的唯一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陈某1应当对光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1负连带清偿责任。
类似案例,数不胜数,虽然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也是有限公司,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更应该将公司看做一个人来看待,做好各类账务,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不要参与和搅和到一起,否则,就难以让公司承担独立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