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案例背景:
央产房、军产房和小产权房等,是国家和地方特殊住房政策下的产物,在一定时期较大地缓解了本单位、本区域的住房矛盾问题。这类特殊性住房有个共同特点,即建设时未完全履行国家土地使用审批程序。最直接的表现是房子大多没有产权证明,无法直接上市交易流通;房主能够正常占有、使用,但不享有或不完全享有所有权,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即这些房子我们可以使用、分割和继承,却不能自由买卖。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出于种种原因私下交易了这类房屋。事后买卖双方又因合同效力、房屋产权归属,以及与房屋相关的户口、学区、装修等从权利的认定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案例分享:
因这类房屋具有受国家和军队特别政策制约、无正规产权证明、出售时价格较低等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区别不同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判决。
一、对于暂未取得产权证的特殊限购房、商品房等交易,法院原则认为合同成立且生效
这类情形多见在已购的商品房、特殊限购房等因开发商、行政主管部门等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无法上市而私下进行交易的。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不存在《民法典》第147至151条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的,法院一般认为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房屋已交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未交付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同时产权证办理条件成熟时,出售方应协助购买方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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