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很多当事人便会与对方准备一纸协议,签字甚至摁上手印。
诚然,上述纸面协议便是大家所理解的书面形式,只要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本离婚律师认为:将“书面形式”仅理解为“纸面形式”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结合当今科技发展状况来看,诸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等很多非纸化形式也属于“书面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下面这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婚姻案件中,当事人便是以微信聊天的形式就某些婚后所得财产达成了夫妻财产协议。
男女双方结婚时收到了很多红包,经过清点,共计十余万元。双方决定将这笔钱存入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然而,关于这笔钱要存入谁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时双方发生分歧。僵持不下之际,男方通过微信给女方发来信息,意思大致为:来自于各自亲友的红包归各自所有,分别存入各自的银行账户内。女方则回复表示同意。
然而,结婚仅一年,双方又闹起了离婚。由于此时女方账户内资金已被其消耗殆尽,便打起了男方的主意。于是,其以婚后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男方名下银行存款。对此要求,本律师表示反对,并拿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夫妻财产协议的证据。看到我方还保留着当初的聊天记录,女方顿时没了主意,她的律师却振振有词,说什么“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协议要以书面形式达成。民法典根本就没有”微信聊天”的字样出现,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即便有协议,也是无效的。”
为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书面形式,本婚姻律师援引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该规定为:“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该条文虽然未提微信聊天形式,但是根据其对书面形式所下的定义来看,微信聊天完全可以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因此,微信聊天的形式便是书面形式!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就结婚红包收入的归属达成了夫妻财产协议,因此,女方无权再要求分割男方银行账户内的该笔存款。
法律中有关“书面形式”这个概念源自于白话,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了。从本律师几十年前开始学习法律时便是一个极为常见的法律名词。然而,那时尚未有微信、甚至连电传、传真、电子邮件为何物尚不知晓。即便如此,我们当年便已非常清楚地知道“书面形式”这个概念存在于法律中的意义,那就是其与口头形式相比可以反复呈现缔约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具体到婚姻家庭生活来说,夫妻之间的约定往往难以让外人所知,更极少签订合同,往往都是口头交流。这个情况对于日常生活中的琐事来说不是问题,一旦涉及到重大财产的处置等问题便会凸显出口头协议的劣势,那就是发生分歧后难以还原双方的原本意思表达。鉴于此,婚姻法律才强调对于夫妻财产协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凭借自身的特点完全可以还原男女双方就红包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约定,因此,将其解释为“书面形式”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而像对方律师非要纠缠于民法典中是否有“微信聊天”的字样,便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