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经常会有客户问,员工能不能同时和两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通常要从劳动法和税法两个方面去看是不是合规。
一、劳动法
第一个方面,先说员工同时与两个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看条文,员工同时与两个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法定的禁止事项,一个人能否同时与两个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的决定权在于用工单位。
如果用工单位均知情并同意,一个人是可以同时签订两个劳动合同的。且现实中也经常会有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员工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同时任职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是不违反劳动法的。
二、税法
第二个问题,如果允许员工同时和两个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则会出现一个人同时取得来自于两个单位工资薪金收入,这样有问题吗?
两处任职、择一申报
我们看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注意汇算清缴
从法规可以看到,税务法规里明确提到了存在纳税人同时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的情况,所以说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肯定也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第二年汇算时选择任一单位做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