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进行赔偿(或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通常会存在两种不同的结果。
【注意】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也应按照“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处理。
一、劳动者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劳动者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注意】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税前“应发工资”,即包括个税、社保、公积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假如“用人单位”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上,就是关于“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整理,结合以上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实在续订劳动合同这些“小事”方面,“用人单位”也绝不能大意,更不能任性,否则将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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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