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在经营不善或者没有业务时,便会选择将企业注销。这时很多人认为公司注销了,相应的税收风险也就没有了,但是在税务注销的时候却被税务约谈补税。
实际上,税务注销时,税务局除了会关注财报、开票情况之外,有些地方的税务还会利用大数据系统进行一次风险扫描,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可能会直接推送给稽查部门。如果企业本身就有问题,注销时,偷漏税很容易被发现,账务处理不正确的,也可能面临着补税。
前阵子,辽宁某拍卖有限公司便是在注销后仍然被查,补税罚款3000余万元。
该已注销企业2016年5月有两笔佣金收入共28,191,500元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定义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该已注销企业被追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共7,740,742.12元;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其税款+罚款共计30,839,801.74元,即使不加滞纳金也已超过佣金收入,由此可见违法成本之大。
因此提醒企业,在注销前一定要处理好账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公司在注销前,有哪些常见的税务实务问题?
首先是印花税未足额缴纳。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都是检查的重点。印花税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方法,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相反没有列举的,则不用缴纳。建议企业先自查一遍,该补税的及时补税。
其次是老板从公司借款,一直未归还。
财税[2003]158号规定,老板自公司借款,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该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按照20%扣缴个税。因此,企业注销前一定要好好自查一下“其他应收款”科目。
第三是账面存货低价销售。
很多企业注销时账面都有存货,此时是可以低价销售出去的。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第四是账面有存货,但无实物。
一般情况下,存货账存实无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一是存货已经销售。已经销售的货物不做账、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销售成本不结转,导致账面存货数大于实际库存数。该行为涉嫌偷税,有这种情况的企业需马上进行自查,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二是存货已经损毁。存货损毁需查明原因,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理损耗,那么增值税无需处理,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具体规定如下:
(1)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税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第五是增值税有留抵不能退。
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
因此企业可以将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这样就产生了销项税;同时给关联公司开具了进项发票,就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了关联公司。但是注意,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价格公允,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另外,企业需留意,留抵退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