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在文首——公司法重要修订内容:
1、发起人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都纯资合公司了,转让一下有何不可?这次,终于,删掉了!
2、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上市后3年内不得转让——是的你没看错,去香港也要锁3年!
3、股东会、股东大会,统一叫“股东会”!
4、有限公司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敲黑板!!!多少年了,监事会、监事!终于!可以!不设了!!!看看人家英美法系,不设监事会不也过的挺好,以后估计没有公司再设监事会了吧。
5、明确股份公司股东会(这字数比“股东大会”还多了!)可以确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非执行董事过半数的,可以不设监事会。
6、再次明确可以设类别股东——但上市后不得发行WVR股份
7、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无法弥补亏损的,可以资本公积弥补,且以简易减资方式公告即可——可以干,而且不用公告苦等45天!
8、删除一人有限公司专节,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章节中。具体而言:删除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马甲不限量、不够还可以多套几层;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想solo?没问题!
9、明确规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以外的所有职权——董事会职权?旧法列举了11项也没列完;新法懒得列举了反正也列不完,一句话说清楚:股东会不管的都归董事会管
10、明确经理权限——同样,懒得列举了,按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来!
11、董事会人数——统一规定3人以上,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再有区别
12、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权责——“法定代表人”是干嘛的?以前还真没明确过。
13、明确规定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执照有同等法律效力——同等效力,看清楚了!类比一下,“电子章与公章法律效力一致的声明”这种滑稽的文件以后别再出现了好吧。
14、明确可以股权、债权出资——工商局再也不会以“债权出资无先例”为由拒绝做工商登记了!
15、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或委托会计师律师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等资料——公司不得只提供会计账簿、不提供会计凭证了
16、明确选举解任董监事、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情形,不得以临时提案形式提出——提高了控制权争夺的门槛,是好是坏难说
17、明确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程序参考募集设立——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作为发起设立的一种形式,其设立程序到今天才第一次明确
18、无面额股——可以有,面值每股1元,真的只是约定俗成而已
19、国有独资公司应有过半数董事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职工代表——这怎么玩?拭目以待
来源于:”股权激励论坛、企业上市法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