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房屋时,为了最大化利用空间
业主不顾邻居反对
将入户门朝向
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这样做合法吗?
案情回顾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判决恢复原状。
李某与刘某、张某系同一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房屋交付时,入户门均为朝内开。刘某、张某在装修时,因房屋系小户型,设计师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积的考虑,将入户门设计为朝外开。
刘某、张某在装修前曾两次征求邻居李某的意见,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刘某、张某考虑到装修需要还是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李某认为刘某、张某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在入户门向外全开的情况下,会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其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张某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朝内开。
法院审理
为查明案件事实,了解房门朝向的改变是否真的影响住户通行,承办法官赴现场考察,发现涉案两套房屋房门距离较近,门前的公共过道短且狭窄,刘某、张某家入户门外开时,会占据较大公共通道空间,对公共通道通行产生影响。如果李某门口有人站立,稍有疏忽则存在碰撞可能。而李某年近七旬,日常行动较年轻人更为迟缓,刘某、张某对入户门的改造确实对李某通行造成了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妨害事实,且被告刘某、张某的妨害行为已经超过原告李某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法官说法
房屋交付时入户门是朝内开的,想要对入户门朝向进行改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将房门改成朝外开会影响邻居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相邻关系是为了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02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03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李某年近七旬,对安全有更高的要求。刘某、张某作为老人的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两被告的妨害行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故法院判决刘某、张某将入户门朝向改为朝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