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曾为夫妻的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林某多次向妻子刘女士借款供个人挥霍、消费,并向刘女士出具欠条。2021年5月,二人结束婚姻关系。离婚后刘女士多次在微信中向林某讨要借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如何计算应归还的欠款?为此,3月12日,四川在线记者邀请到了本案的主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聂法官和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梦颖律师,来告诉大家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2019年刘女士与林某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刘女士发现林某沉迷网络游戏,将家庭生活资金使用殆尽。林某多次向刘女士借款供个人挥霍、消费。根据相关证据,长达一年时间内,刘女士自行筹措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林某出借总计40余万元。林某将这4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消费,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截至出具借条时,林某仍欠刘女士6.3万元。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刘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条,款项也由其个人使用,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明还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判决林某应将所借的钱款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聂法官告诉记者,虽然夫妻之间的借款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相比,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夫妻之间是可以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借贷的资金来源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个人财产(夫妻双方约定婚后为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等情况。
如何确定借贷资金来源属于哪种情况?李梦颖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借款资金来源情况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则应按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算作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
“不管是哪种情况,法律上都承认夫妻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 李梦颖说。
如何计算应归还的欠款?李梦颖解释,如果借款源于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出借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全额返还该款项;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按照法律规定,也可以按照借款协议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借钱方将这笔款项用于了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为家庭生活所进行的事务,那就不需要返还了。” 李梦颖说。
聂法官提醒,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时,若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三是借款用于借款方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活动。
一般而言,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