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入职被告某公司,任产品经理一职,并签署了《劳动合同》。2017年11月,原告办理完离职手续,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初,原告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度奖金83943.52元。被告辩称其通过工会制定的薪酬福利政策,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发放时仍在册且需完整工作一年的员工,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奖金的发放范围均为实际发放日仍在册的人员,被告制作并及时公布了员工薪酬及福利的相关制度,亦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被告的制度已经阅知予以确认,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亦对工资结算完毕予以签字确认。原告于2017年11月离职,不在双方约定的年终奖发放人员范围,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单位的效益、员工的工作表现等综合确定奖金及分配方式,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年终奖83943.52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年终奖”不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一般来说,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在年末的时候向劳动者发放的带有奖励性质的报酬。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单位的效益、员工的工作表现等综合确定奖金及分配方式,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
劳动者在遭遇年终奖困惑时,可以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收入构成;还可以妥善保管自己的工资条,为日后主张权利留有凭证。此外,劳动者还要谨防用人单位克扣披着“年终奖”外衣的“工资”,即每月扣留部分工资、年末以“奖金”形式发放,这种形式的“奖金”并非年终奖,而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
(俞为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