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和员工都有权利确定是否续签下一份劳动合同,员工不想干了,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就可以。但企业不想与员工继续签合同了,得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上你想得太简单了!在以下的这些情形中,企业要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可不仅仅是经济补偿金那么简单,而是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哪些情况是属于违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呢?
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一般人我不告诉他!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之前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并坚持要终止;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这个情形主要就是一些法定性的比如生病等情形,排除开这些法定情形员工如果要求续订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最经常见到的情况就是第一种和第三种,就是工作满十年以上以及已经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要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都是不能拒绝的,然后还要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和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道理实际上并不难理解,人家员工都工作10年了,或者已经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你说不要就不要了,不合情理,如果不要了终止劳动合同得要给员工双倍补偿金即赔偿金,让人家也开开心心走嘛,大家说是不是?
不过多说一句,目前听说在上海有例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且不用给双倍补偿金,这个我就不多作分析了!
你遇到类似问题了吗?可以与我交个朋友,我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