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初,茶师傅和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当地仲裁委,要求帮忙调解双方工伤待遇纠纷。仲裁员看到双方当事人时,觉得有点“懵”,因为不久前仲裁员已将双方关于工伤待遇争议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经过了解,仲裁员才明白,原来,当时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9.8万元。收到裁决书后,公司邀约茶师傅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公司支付12.6万元。因为担心对方反悔,双方一同到仲裁委,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置换为有效的调解书。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 件 分 析
收到裁决书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吗?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必须在裁决之前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这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仲裁委经过案件受理、开庭审理、调解程序,已经依法作出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限期内未起诉,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就应该遵照执行。本案中,仲裁委已经就双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作出了裁决,案件已经办理终结。现双方以同一事实、理由要求仲裁审查,仲裁委不应该受理该申请。
此外,公司邀约茶师傅协商赔偿金额,是关于执行裁决书的协商行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也应该是执行和解协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而“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的范围。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该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也不应该受理。
(作者:姚於晋 云南省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