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发票,企业主应该很熟悉,发票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是息息相关的,但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有着规范的管理要求和严格的法律约束,因此企业主只有更加熟悉发票的相关规则,才能避免在使用过程中触碰红线。
什么是虚开发票?
很多人想当然地以为,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举几个简单的例子:①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②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③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④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⑤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⑥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己。
企业应如何规避虚开发票的风险?
小慧提醒:
1、树立正确的防范风险意识。企业如果遇到进项发票不足,税负过重的情况,企业的老板和财务人员应该通过合法筹划的方式来降低税负,而不是存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虚开发票。从自身做起,守好合法合规的底线,不触碰虚开发票的红线。
2、签合同前做好全面调查。核实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供应商提供的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保存好相关资料,预防发票发生问题,企业应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等。
3、避免现金结算及个人转款结算方式。通过对公账户间的银行转账等方式来结算,切勿现金结算方式,同时不要个人往来转款代替公司结算,并且尽可能向发票上及合同上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4、谨慎查验发票信息。如果企业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第一时间在国家发票查验网站上核查信息,并打印保存好查验结果。
核对销售方名称、税号、地址、电话、银行开户行及账号是否与合同上的信息一致;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等。
虚开发票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且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公平健康的经营环境。
所以在平时业务中,企业一定要时刻绷紧发票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