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阡陌 财税智囊团原创发布
做会计,有时候就是要受气。
被其他部门的同事,给我发工资的老板气炸是家常便饭,也是本职所在。没办法,谁让我拿的是公司发的钱呢。但有时候,竟然受的是别家公司会计的气。
就在前几天,隔壁采购部的老刘找我报销,我检查了一遍他提供的资料,问“发票呢?”他竟然回说:“没有。”语气还那么淡定。老刘又不是新人,背后肯定有隐情。追问之下,老刘才道出原因,老刘原来被对方会计用一句话给糊弄了过去:“要对公转账才能开票,付的是现金,开不了票。”
啥?给现金就开不了发票?
根据2010年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都要向付款方开票(特殊情况除外)。
而且从95年开始,税局稽查就很重视“三流”。“三流一致”指的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资金的收付、票据的收付和业务的走向保持一致。
简单来说就要将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购买方、收票方和付款方则是另一个相同经济主体。
虽然实务当中并不是所有情况都能完全符合“三流一致”,但也要有发票作为证据链支撑这项业务的真实性。若无法取得发票,不仅会带来税务上的风险,一些可以抵扣的费用也无法抵扣,给企业带来实际的金钱损失。
如果你看到这里还对付现金能不能开票存疑,就看看福建税务的说法吧:
其实在实务当中,遇到拒开发票的情况真的非常非常常见。如果事前说明就是不开发票的了,我们可以选择另一家,但有时候还会碰到那种明明约定好了开票,却各种理由拖欠甚至拒开,真的很让人头痛。
事前防范比事后补锅有用得多,所以在谈合作的时候务必要重视合同的签订。
1、合同签订要明确发票的事情
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开的是什么票(普票还是专票?),开的什么税率(万一税率变了,数字就有很大差异),什么时候开(有的是票先开,后付款的)。
合同写得清楚,责任就能明确,追讨也有理有据。
2、过程中不断翻查督促
没有发票来核销,只能挂账,就算后来找来其他单据来平账,最终还是不能税前扣除,造成企业的金钱损失。所以要建立一个定时翻查发现这种未收到发票的预付款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及时追票。
3、故意拖延拒绝开票
如果遇到像上面老刘那种找借口不开票,或者有意拖延开票时间的,可以直接提出若不开票,就举报。对方一般都会乖乖开票,谁也不想惹麻烦上身。
最后,你说业务交易的金额小,不足500元属于零星支出,不用开票只开收据?
真不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能开收据不用开发票的只有这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大部分的临街商铺都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在此范围,该开票的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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